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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课程一经购买概不退款?法院判了!

更新时间:2025-03-27 17:21  浏览量:6

湖南法院网讯 购买舞蹈课程后,因身体不适想要退款,培训机构却以“概不退款”为由拒绝。未上完的课程费用还能退回吗?近日,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女孩小婷为丰富业余生活,在某舞蹈培训中心一次性交纳课程费用共计7176元。收款后,该舞蹈培训中心为小婷开具收据,收据注释处载明“费用经本人确认,如非某舞蹈培训中心过错,客户不得要求退款”并加盖“概不退款”的印章。但在课程购买后不久,小婷就因眼部不适前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医生叮嘱其不得进行剧烈活动。小婷自知无法再继续课程的学习,遂与该舞蹈培训中心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的课程费用。但舞蹈培训中心却主张其在小婷报名时就已告知该舞蹈课程不予退费,收据上也写明“概不退款”,只同意小婷转卡或者上其他课程。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婷与舞蹈培训中心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本案中,虽然舞蹈培训中心在其出具的收据注释中写明“费用经本人确认,如非舞蹈培训中心过错,客户不得要求退款”并盖有“概不退款”的印章,但舞蹈培训中心对该格式条款未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且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舞蹈培训中心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应属无效,故据此主张不应退还学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鉴于小婷的身体情况,其确已不适宜剧烈运动,结合涉案服务合同本身不宜强制履行的特点,法院支持小婷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舞蹈培训中心在扣减小婷已接受的培训课课时费后按80%的比例退还剩余培训费。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官提醒:培训机构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避免出现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而消费者一方在报名课程班前应认真考量课程完成可能及预期效果,切勿冲动消费,签约时应认真审阅协议内容并注意保留原始凭证,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2025年第50期之二

总第17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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